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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京农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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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领域“牟利性职业索赔”乱象引关注 多部门协同治理迫在眉睫

2026-09-22 22:09 阅读 1095 民生与法

近年来,农业农村领域出现一类值得警惕的现象:一些职业索赔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是借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之名牟取私利,并以此为业。这类行为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呈多发态势,破坏生产经营秩序,扰乱行政执法活动,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从案件线索看,农业农村领域职业索赔数量增长迅速。中部某省会城市2020年至2024年职业索赔案件线索数量增长近30倍,职业索赔案件线索占农业投入品投诉举报线索的86.3%。职业索赔人主要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电话专线、互联网举报等渠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线索。涉案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针对农业投入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形式违法问题,基本不涉及质量本身。科普用种、家庭或单位观赏植物用种、绿化用农药肥料、宠物零食、宠物饲料、宠物兽药、卫生用农药等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的“冷门”农业投入品,成为职业索赔人的重点关注对象。涉案对象则多为“小散弱”主体,以卫生用农药为例,被投诉举报的大多是百货店、小超市、母婴店等非专营农药的日用百货经营主体。

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制度原因,也有行业背景。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意是促使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自觉实施维权和守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假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职业索赔人不以合理生活消费为前提、不以产品质量监督为目的,通过主动买假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与此同时,执法实践中对职业索赔行为如何认定等相关概念、内涵不明确,容易导致理解分歧;农业生产经营者大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规范生产经营能力和维权意识不足,也使得职业索赔人有机可乘。

职业索赔本质上是一种利用法律制度漏洞和信息不对称的“搭便车”式牟利行为,与国家提倡的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执法监管要求相违背,挤占了法治资源,耗费了执法、司法人员精力,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正常运营。

破解这一监管难题,需要综合运用立法、执法、监管、教育等多种手段。在制度层面,应明确相关概念边界,统一实践认识,健全农业农村领域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实现对职业索赔行为的有效识别和处理,细化职业索赔多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过修法、发布行政解释等方式完善相关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管制度。在执法层面,农业执法人员既要严查生产经营主体的重大违法行为,避免借打击职业索赔逃避自身责任,又要灵活运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做到过罚相当,采用劝导、提醒、谈话等柔性执法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实质性化解争议,约谈职业索赔多发的电商平台,督促其履行平台责任。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农业农村部门率先发现违法线索的效率,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职业索赔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跟进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在宣传教育方面,应提升执法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优化地方考核标准,为执法人员“松绑”,加大对职业索赔的依法打击力度。做好职业索赔人反映集中以及重点关注领域共性问题的梳理,定期整理典型案例,发布行政提示和预警信息,对重点企业、行业、平台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者及时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恶意索赔情况,积极维权。

在监管机制方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职业索赔人清单”并适时公示,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使其一处牟利处处知悉,联合惩戒。同时加强农业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深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公共知识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职业索赔多发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水平。